精神障碍的分类

根据已拟定的标准,对纷繁复杂的精神现象加以分门别类的过程。常用的精神障碍分类系统有世界卫生组织(WHO)编写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美国精神病学会出版的《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DSM)、中华精神科学会推出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

精神障碍分类的目的

把种类繁多的不同精神障碍按各自的特点和从属关系,划分为病类、病种和病型,并归成系统。如将具有相似特点的疾病归为一类,显著不同的则分为不同类别。从而加深对不同精神障碍之间关系的认识,为进一步探讨每一种障碍奠定了基础,为精神障碍的诊断、鉴别诊断、治疗及科学研究提供了参照依据。

精神障碍分类的意义

一方面,精神障碍的分类有利于各国之间、各流派之间学者的相互交流;另一方面,临床中可根据诊断结果制定合理的预防与治疗方案,探索不同的病因等。

精神障碍分类的原则

疾病分类的基轴有多种,如病因、解剖部位、病变性质、症状特点、处理手段、病程预后等。对疾病按病因、病理改变进行诊断与分类,是医学各科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但在精神医学实践工作中,只有10%左右的精神障碍病例是病因、病理改变比较明确,而90%左右的病例病因不明,由于缺乏有效的实验室诊断手段,加上学派众多、观点不一,给精神障碍的分类造成了一定困难。因此整个精神障碍的诊断和分类,不能全部贯彻病因学分类的原则。ICD-10和CCMD-3的分类原则为兼顾症状学分类和病因病理学分类;DSM-5主要按照症状学分类原则进行。

1.病因、病理学分类原则

即根据精神障碍的病因和/或病理改变进行分类、建立诊断。相同的病因可以出现各种不同的症状表现,进行病因学分类有利于病因治疗。比如长期大量饮酒,可出现冲动性行为、易激惹、判断力及社交功能受损等急性酒中毒,也可出现震颤、失眠、焦虑、意识模糊、癫痫样发作等戒断反应,还可出现记忆力受损、痴呆、幻觉、妄想等其他精神症状,采用病因学分类可将其归于酒精所致精神障碍,并进行戒酒治疗予以处理。按病因或病理学命名与分类的精神障碍包括脑的感染、中毒、外伤所致精神障碍,重要内脏器官疾病与代谢、内分泌疾病所致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如阿片类、酒精、大麻等)所致精神障碍,心理生理障碍及应激反应等。

2.症状学分类原则

由于大多数精神障碍病因不明,分类的基轴主要依据症状表现,即根据临床表现的共同症状或症状群建立诊断。这样分类有利于当前的对症治疗。但依据症状诊断只能说明疾病当时所处的状态,若症状改变,尤其是主要症状改变,诊断可能随之改变。病因不同而症状相似的各种性质的疾病,可得出相同诊断。如抑郁障碍,其病因可能与遗传、神经生化、脑电生理变化、神经影像改变、心理社会因素等有关,但不管因何种因素,结合患者情绪低落、抑郁性认知、兴趣缺乏、思维迟缓等系列临床表现及其他病程及严重程度标准,可暂诊断为抑郁障碍。精神分裂症、双相障碍、注意缺陷综合征等精神障碍,都是按症状学进行分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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