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碍分类系统

为便于精神科临床及科研工作的开展,随着精神医学的发展,国际及各国制定了符合自身情况且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的精神障碍分类系统。

常用的精神障碍分类系统有世界卫生组织(WHO)编写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美国精神病学会出版的《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DSM)、中华精神科学会推出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系统)

WHO编写的ICD,简称国际疾病分类。1948年WHO在巴黎举行第6届国际疾病和死亡原因分类会议,颁布了《国际疾病分类》第6版(ICD-6),首次包括精神障碍分类。国际上应用最广泛的是1992年出版的ICD-10,第5章为精神与行为障碍,包括对300多种精神疾病的详细分类,还出版了ICD-10第5章精神与行为障碍单行本《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有包括中文在内的多种语言翻译版本。根据不同对象的需要,有3种版本,即临床诊断用版本、研究用诊断标准及基础医生用版本。

ICD-10主要分类类别  
编码 分类
F00-F09 器质性(包括症状性)精神障碍
F10-F19 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及行为障碍
F20-F29 精神分裂症、分裂型及妄想性障碍
F30-F39 心境(情感性)障碍
F40-F49 神经症性、应激性及躯体形式障碍
F50-F59 伴有生理障碍及躯体因素的行为综合征
F60-F69 成人的人格与行为障碍
F70-F79 精神发育迟缓
F80-F89 心理发育障碍
F90-F98 通常发生于儿童及少年期的行为及精神障碍
F99 待分类的精神障碍

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DSM系统)

美国精神病学会1952年在ICD-6基础上编写了DSM-Ⅰ;1968年出版的DSM-Ⅱ与ICD-8相似;1980年DSM-Ⅲ较前两个版本有较大的改变,如对每个诊断都有一个明确的诊断标准,并提出以临床轴为主的多轴诊断概念,提示了临床医生从躯体状况、个性特征、文化背景等多方面对患者进行整体全面的考虑。1987年的DSM-Ⅲ-R、1994年的DSM-I,已渐向ICD-10靠拢。2013年出版的DSM-V,重新梳理了许多精神障碍,优化了诊断分类,更符合临床实践需要,更重视对精神障碍严重程度的判断,注重使用量表和问卷对症状严重程度进行客观评估与判断,还出版了《DSM-5临床案例集》《DSM-5学习指南》《DSM-5鉴别诊断指南》等配套书。

DSM-5系统将精神障碍分为22大类:
①神经发育障碍;
②精神分裂症谱系及其他精神病性障碍;
③双相及相关障碍;
④抑郁障碍;
⑤焦虑障碍;
⑥强迫及相关障碍;
⑦创伤及应激相关障碍;
⑧分离障碍;
⑨躯体症状及相关障碍;
⑩喂食及进食障碍;
⑪排泄障碍;
⑫睡眠-觉醒障碍;
⑬性功能失调;
⑭性别烦躁;
⑮破坏性、冲动控制及品行障碍;
⑯物质相关及成瘾障碍;
⑰神经认知障碍;
⑱人格障碍;
⑲性欲倒错障碍;
⑳其他精神障碍;
㉑药物所致的运动障碍及其他不良反应;
㉒可能成为临床注意焦点的其他情况。

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系统)

中国精神疾病分类及诊断标准(CCMD),1958年南京会议推出第一个分类方案,1978年归纳为十类(CCMD-1)。1989年推出CCMD-2,1994年推出CCMD-2-R。根据CCMD上两版的应用,特别是CCMD-2-R使用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争议以及与国际接轨的需要,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工作组在1996年召开黄山会议,并于1996~2000年期间,对17种成人精神障碍及部分儿童有关精神障碍的分类与诊断标准,开展现场测试与前瞻性随访观察,完成了CCMD-3编制。CCMD-3兼用症状分类和病因病理分类方向,例如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应激相关障碍中的某些精神障碍按病因病理分类,而“功能性精神障碍”则采用症状学的分类。

CCMD-3主要分类类别:
①器质性精神障碍;
②精神活性物质与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③精神分裂症和其他精神病性障碍;
④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
⑤癔症、严重应激障碍和适应障碍、神经症;
⑥心理因素相关的生理障碍;
⑦人格障碍、习惯和冲动控制障碍、性心理障碍;
⑧精神发育迟滞与童年和少年期心理发育障碍;
⑨童年和少年期多动障碍、品行障碍、情绪障碍;
⑩其他精神障碍及心理卫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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