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经症性障碍

以持久的精神痛苦、焦虑、恐惧、强迫、疑病和抑郁症状为主要表现的精神障碍。简称神经症。

神经症是一个尚在不断发展完善的概念。该概念起源于17世纪的欧洲,英国医生T.威利斯和T.西德纳姆首先认识到神经系统病变会引起头痛、嗜睡、昏迷、失眠、眩晕、卒中发作、瘫痪、忧郁、躁狂等。随后苏格兰医生W.卡伦在其著作《医学实践前沿》中,首次采用神经症这一术语来描述“没有发热和局部病变的感觉和运动病”。法国精神病学家P.皮内尔在其论著《论精神异常》中认为神经症是一种无任何神经病理基础的感觉和运动异常。法国精神病学家E.若尔热进一步发展了皮内尔的观点,并首先勾勒出神经症的现代概念,即一种非致死的、非精神病性的障碍。J.布雷德、A.A.利博、J-M.沙尔科等对催眠及催眠治疗癔症的研究中,发现很多人会受暗示的影响,认为暗示具有治疗癔症等疾病的作用。沙尔科的学生P.雅内创用神经衰弱一词用来描述恐惧症、焦虑症、强迫症等精神能力低下等情况,S.弗洛伊德在其创立的精神分析的基础上,把神经症划分为真实神经症如焦虑性神经症、神经衰弱、疑病症,精神神经症如癔症和强迫性神经症。

1978年,《国际疾病分类系统第9版》(ICD-9)将神经症定义为“一种非器质性精神障碍”,得到世界卫生组织的认可。神经症作为一种精神障碍主要包括:歇斯底里(癔症)、焦虑症、恐惧症、强迫障碍、疑病症、神经衰弱、抑郁性神经症、人格解体神经症等。美国精神病学会1980年出版的(美国精神障碍诊断和统计手册第Ⅲ版,DSM-Ⅲ)取消了“神经症”这一术语,DSM-Ⅲ-R(1987)、DSM-Ⅳ(1994)及DSM-5(2013)均未在正式命名中提到“神经症”一词。《国际疾病分类(第10版)》(ICD-10)(1992)第Ⅴ章只是为照顾习惯而给予保留,列为“神经症性、应激相关的及躯体形式障碍”,但是从分类上基本上接受DSM-Ⅲ-R的观点。DSM-5则对DSM-Ⅳ中涉及神经症的条目进行重组,强迫障碍从焦虑障碍中分离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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