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妊娠前糖代谢正常或有潜在的糖耐量减退的女性,在妊娠期确诊的糖尿病。
诊断
2013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发表《妊娠期新诊断的高血糖诊断标准和分类》。将妊娠期间发现的高血糖分为两类:妊娠期间的糖尿病(diabetes mellitus in pregnancy)和妊娠期糖尿病(gestational diabetes mellitus; GDM)。妊娠期间的糖尿病诊断标准与2009年WHO的非妊娠人群糖尿病诊断标准一致,即空腹血糖≥7.0毫摩/升,或OGTT 2小时PG≥11.1毫摩/升,或明显糖尿病症状时随机血糖≥11.1毫摩/升。妊娠期糖尿病的诊断标准见下表。中国卫生部2011年7月1日发布的行业标准中采用了这一妊娠期糖尿病的诊断标准。分娩后血糖正常者应在产后6周行75克口服葡萄糖耐量试验(OGTT),重新评估糖代谢情况并进行终身随访。
75g OGTT | 血糖(毫摩/升) |
空腹 | ≥5.1 |
服糖后1小时 | ≥10.0 |
服糖后2小时 | ≥8.5 |
注:1个以上时间点高于上述标准可确定诊断 |
治疗
糖尿病综合防治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即教育、饮食治疗、运动、药物治疗和血糖监测。良好控制妊娠期间的血糖,对确保母婴安全至关重要。一般说,妊娠前和妊娠期间的血糖控制应好于常规治疗目标。糖尿病妇女在计划怀孕前,应开始接受强化胰岛素治疗,直到妊娠结束。可以选用人胰岛素制剂,不用口服降糖药。36周前早产婴儿的存活率低,38周后胎儿宫内死亡率高,故宜在妊娠32~36周住院治疗,直至分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