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

当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强度与时间超过机体的代偿功能,造成机体功能性或器质性改变,并出现相应的临床征象,影响劳动者作业能力的一类特定疾病。

人体直接或间接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时,不一定都发生职业病,职业病的发病取决于三个主要条件:有害因素的性质、有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个体的健康状况。职业病有五个特点:病因有特异性;病因大多可以检测;不同接触人群的发病特征不同;早期诊断,合理处理,预后较好,但仅治疗患者,无助于保护仍在接触人群的健康;大多数职业病,尚缺乏特效治疗,应加强保护人群健康的预防措施。职业病的三个发病条件和五个特点,进一步说明三级预防的重要性,保障工人健康是职业病防治、生产力促进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法定职业病

职业病发生率和患病率的高低,反映着国家生产工艺技术、防护措施、自我保护意识和医疗预防工作的水平。因此,许多国家由政府立法明文规定了职业病的范畴,将列于职业病名单上的疾病称为法定职业病(officially recognized occupational disease,statutory occupational disease)或规定的职业病(prescribed occupational disease)。由于各个国家具体情况的差异,所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常不相同,且可因修订职业病名单而变动。许多国家还按照法规,对法定职业病患者给予补偿待遇,因而这些疾病又称为需补偿的疾病(compensable disease)。在中国,职业病属于工伤。国际劳工组织(ILO)1919年以3号建议和4号建议的形式制定颁布了第一个国际职业病名单,2010年3月发布了新修订的国际职业病目录,替代2002年版本(194号建议)。国际职业病目录旨在帮助各国开展职业病的预防、登记、报告及赔偿(如适用),涵盖了国际上认可的一系列职业病,从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及生物因素所致的疾病,到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皮肤病、肌肉骨骼疾病及职业癌等。该目录还首次列入了职业精神和行为障碍。

中国卫生部于1957年颁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曾确定了14种法定职业病。1987年该规定修订后由卫生部、劳动部、财政部和总工会联合发布,在修订的职业病名单中共规定了9类102种职业病,其中职业中毒51种,尘肺12种,职业性物理因素疾病9种,职业性传染病3种,职业性皮肤病7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病2种,职业性肿瘤8种,其他职业病7种。同时还规定了这类疾病需要由国家认定的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断。获得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可根据国家社会保险法规的规定,享有相应的待遇。2002年职业病名单修订后共有职业病10类115种,包括尘肺13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中毒56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职业性传染病3种、职业性皮肤病8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职业性肿瘤8种和其他职业病5种。

2011年12月31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职业病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调整颁布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新修订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由原来的115种职业病调整为132种(含4项开放性条款)。其中新增18种,对2项开放性条款进行了整合。另外,对16种职业病的名称进行了调整。具体见下表。

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一)尘肺病
1.矽肺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4.碳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1.电焊工尘肺
12.铸工尘肺
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
(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1.过敏性肺炎
2.棉尘病
3.哮喘
4.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
5.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6.硬金属肺病
二、职业性皮肤病
1.接触性皮炎
2.光接触性皮炎
3.电光性皮炎
4.黑变病
5.痤疮
6.溃疡
7.化学性皮肤灼伤
8.白斑
9.根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三、职业性眼病
1.化学性眼部灼伤
2.电光性眼炎
3.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1.噪声聋
2.铬鼻病
3.牙酸蚀病
4.爆震聋
五、职业性化学中毒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铍病
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1.铀及其化合物中毒
12.砷化氢中毒
13.氯气中毒
14.二氧化硫中毒
15.光气中毒
16.氨中毒
17.偏二甲基肼中毒
18.氮氧化合物中毒
19.一氧化碳中毒
20.二硫化碳中毒
21.硫化氢中毒
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23.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
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25.四乙基铅中毒
26.有机锡中毒
27.羰基镍中毒
28.苯中毒
29.甲苯中毒
30.二甲苯中毒
31.正己烷中毒
32.汽油中毒
33.一甲胺中毒
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35.二氯乙烷中毒
36.四氯化碳中毒
37.氯乙烯中毒
38.三氯乙烯中毒
39.氯丙烯中毒
40.氯丁二烯中毒
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42.三硝基甲苯中毒
43.甲醇中毒
44.酚中毒
45.五氯酚(钠)中毒
46.甲醛中毒
47.硫酸二甲酯中毒
48.丙烯酰胺中毒
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50.有机磷中毒
51.氨基甲酸酯类中毒
52.杀虫脒中毒
53.溴甲烷中毒
54.拟除虫菊酯类中毒
55.铟及其化合物中毒
56.溴丙烷中毒
57.碘甲烷中毒
58.氯乙酸中毒
59.环氧乙烷中毒
60.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
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1.中暑
2.减压病
3.高原病
4.航空病
5.手臂振动病
6.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
7.冻伤
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4.内照射放射病
5.放射性皮肤疾病
6.放射性肿瘤(含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
7.放射性骨损伤
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9.放射性性腺疾病
10.放射复合伤
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八、职业性传染病
1.炭疽
2.森林脑炎
3.布鲁氏菌病
4.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
5.莱姆病
九、职业性肿瘤
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3.苯所致白血病
4.氯甲醚、双氯甲醚所致肺癌
5.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
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7.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
8.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
9.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
10.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
11.β-萘胺所致膀胱癌
十、其他职业病
1.金属烟热
2.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
3.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

诊断与鉴定

职业病的诊断是一项政策性和科学性很强的工作,它关系到患者的健康与福利,并涉及劳保待遇,也涉及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在诊断上不同于一般疾病,需要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机构才能诊断。2002年《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规范了中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行为。中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包括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诊断鉴定两个环节。职业病诊断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3名以上取得相应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依据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职业病诊断标准,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所进行的医学诊断活动。职业病诊断鉴定是由设区的市级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职业病诊断争议依程序进行的行政技术仲裁。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为劳动者增加了行政申诉的机会。

中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实行分级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职业病诊断标准,规范职业病诊断行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申请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审批,为培训合格的职业病诊断医师颁发资格证书;设立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专家库,承担职业病诊断最终鉴定的组织工作以及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职业病诊断首次鉴定的组织工作,负责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职业病诊断过程相当于疾病归因认定的过程,大体上可分为三个环节,即确认健康损害事实、健康损害与职业接触因果关系认定和健康损害程度判定。与一些国家或地区的职业病认定过程不同,中国职业病的诊断,既包括了疾病的判定过程,也包括了职业病的归因认定过程,两个环节全部由职业病诊断机构独立完成。职业病诊断需要结合分析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以及病人的临床表现和辅助检查结果等因素。因此,无论从诊断的性质、诊断的技术方法、诊断结论的效力和诊断为职业病病人后可以享受的待遇等方面都有其特殊性,是一项技术性、法律性都很强的工作。因此,职业病诊断应依法进行,必须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以科学为依据,实事求是,按照循证医学的原则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确保诊断结论客观准确。

监测报告

职业病监测与报告是职业病预防控制的重要基础,是获得职业人群健康评价指标、制定职业病防治方针政策、实施职业病防治战略规划、评价职业病防治干预效果的重要依据。中国职业健康监护系统初步模型始于1956年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但3年后中断。1982年恢复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但只包括矽肺和铅中毒等8种(类)职业病。1996年,中国开始用电子邮件形式传输和汇总全国数据。2006年,职业病监测报告系统并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信息系统,增加了职业性肿瘤的报告,基本上涵盖了现行《职业病目录》中的主要职业病(放射性疾病另有监测报告系统),构建了全国职业健康监护信息网络直接报告系统。2014年5月中国职业病网络直报系统完成升级改造,更名为职业病与职业卫生信息监测系统,实现了单独管理并支持分级部署应用和管理。目前职业病报告体系属被动监测,尚不能获得职业病发病率、患病率等职业人群健康评价的关键指标。为了进一步掌握中国职业病的发病水平,2009年起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西部地区设立45个监测点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2014年监测点数已在全国范围内扩增至162个,监测病种包括煤工尘肺、矽肺、石棉肺、石棉所致肺癌及间皮瘤、苯所致白血病、苯中毒、铅中毒、汞中毒、噪声性耳聋及布鲁氏菌病等10种重点职业病。中国正逐步形成对职业人群健康主动监测和对职业病人被动报告在内的综合监测体系。见重点职业病监测。最常见的职业病有尘肺、职业中毒(见工业中毒)。

根据中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西藏)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病报告,2014年共报告职业病29972例。其中职业性尘肺病26873例,急性职业中毒486例,慢性职业中毒795例,其他职业病合计1818例。全国已累计报告职业病85万多例,为开展职业病预防控制提供了重要的基础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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